申请加入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4-07-17 11:40:4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印发关于《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时间截至8月9日。

供应商申请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供应商库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共同使用”的原则。河北省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开发建设、系统维护和监督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入库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时应登记录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关资质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申请入库的的自然人,注册时应登记录入身份证件、住所、联系电话、相关资质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时应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等。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第二款、第三款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和近期缴纳税收的凭据;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表)及近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八)其他资质材料(如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等企业证明,特许注册、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供应商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前款第(三)、(五)、(六)项与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文如下:

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意通过注册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随机抽取与选取、评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库是指依托“河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hebei.gov.cn)进行建设,具备注册登记、信息审核、随机抽取与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等功能的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随机抽取与选取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相应采购方式后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是指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在我省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

第三条供应商申请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共同使用”的原则。河北省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开发建设、系统维护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清查和管理,并对相关供应商随机抽取和选取、代理机构履职评价以及后续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二章供应商入库

第五条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登记入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入库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时应登记录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关资质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申请入库的的自然人,注册时应登记录入身份证件、住所、联系电话、相关资质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入库信息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第八条供应商在注册登记时应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等。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第二款、第三款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和近期缴纳税收的凭据;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表)及近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八)其他资质材料(如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等企业证明,特许注册、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供应商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前款第(三)、(五)、(六)项与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供应商库对供应商关键信息进行验证,提示验证结果。验证通过的,即可入库;未通过的,由供应商按照验证情况进行核实、调整。

第十条入库供应商应当加强入库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入库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供应商办理工商注销的,应同时在供应商库中注销登记。入库供应商不得使用不实信息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随机抽取与选取

第十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适用于从本供应商库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适用于从本供应商库中选取推荐。

第十三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参与采购活动。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的方式适用于从本供应商库选取。

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适用于从本供应商库中选取推荐。

第十四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实际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资格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供应商的,应明确相关基本情况并在系统首页公示至抽取或选取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本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拟随机抽取或选取供应商数量;

(六)入库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及抽取或选取时间。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示期间,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应顺延公示时间。

第十六条入库供应商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善资格条件报名参加抽取或选取。未入库供应商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加入供应商库,完善资格条件报名参加抽取或选取。

第十七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名截止后核查报名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在公示规定时间组织随机抽取或选取。对报名供应商退回的,需上传退回情况说明。报名供应商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辩或澄清。

第十八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预定选取时间按照明确的资格条件从供应商库选取6家以上供应商参加后续采购活动,系统将留存选取结果。选取结果少于6家的,此次选取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方式的,在预定随机抽取时间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已报名的入库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后续采购活动,系统将留存随机抽取结果。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已报名的入库供应商少于拟抽取数量2倍或抽取结果少于3家的,此次随机抽取无效。

第二十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和终止随机抽取或选取过程。随机抽取或选取前,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或者依法终止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系统发布公告的方式公示变故及政策依据。随机抽取和选取后,改变和终止采购活动的,按相关法规执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随机抽取或选取供应商。

第四章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一条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对参与项目过程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进行履职评价。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初始得分100分,评分实行扣分制,供应商进行评价时,应当对扣分事项填写理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评价内容包括营商环境、采购文件编制与代理水平等,根据代理机构项目评价表(供应商)填录。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应当审慎地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后无特殊情况不可变更,确需变更的需上传变更声明。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对评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其评价。评价结果将汇总计入代理机构履职评价中项目评价得分,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辩或澄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入库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供应商库系统首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存在不实或者虚假信息的,可以在供应商信息公示栏进行问题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系统收到问题反映后,将通知财政部门对相应入库供应商信息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将通过系统公示。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入库供应商清查评估和管理,评估入库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记录评估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入库供应商通过风险告知、清退出库等方式进行处理。被风险告知的供应商同时将被暂停参加随机抽取与选取。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风险告知: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等信息与相关部门登记不一致的;

(二)登记信息或资质等信息无法查实的;

(三)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行为的。

被风险告知的入库供应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应信息或澄清,进行澄清的需上传佐证资料。

第三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被风险告知,限期未作出回应或回应不能澄清风险内容的;

(二)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四)冒用或者借用企业资质入库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将不再参与随机抽取与选取,已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被清退出库的情形自主决定参与后续采购活动,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重新满足入库资格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随机抽取和选取供应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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